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5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表示,为促进基础设施REITs发展,上交所暂免收取基础设施REITs扩募业务的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及交易经手费,相关费用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是上交所规范和引导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扩募、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规则,对新购入项目的条件、实施程序安排、信息披露、停复牌要求及扩募发售等关键事项均进行了规定。扩募用于重大改造等非收购基础设施项目的,参照适用该指引。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共7章58条。其中,明确扩募购入资产的发售和定价方式。一是扩募的一般要求。基础设施REITs扩募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包括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公开扩募),也可以进行定向扩募,并应根据规定停复牌。
二是向原持有人配售的要求。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REITs持有人、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承诺认购基金份额的数量。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配售失败情形、配售对象及价格要求。
三是公开扩募的方式和要求。明确基础设施REITs公开扩募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础设施REITs持有人优先配售,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认购。公开扩募的发售价格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根据基础设施REIT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但发售价格应不低于发售阶段公告招募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基础设施REITs交易均价。
四是定向扩募的要求。明确基础设施REITs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应当符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考虑到基础设施REITs收益稳定、波动率相对较低的产品特征,定向扩募发售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REITs交易均价的90%。此外,进一步细化了定向扩募定价机制及锁定期相关安排。定向扩募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