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和母亲出去游玩享受的一天,但结果却让这个家庭支离破碎。因认为景区未见警示性安全提示,致其母亲涂某掉入深坑死亡,女儿一纸诉状将旅行社、景区公司告上法院。
5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定景区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涂某也被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涂某和女儿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游地点为某瀑布景区。当日,二人随团到达由景区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瀑布景区游览。涂某在进入瀑布景区后,停留在一块标志性大石处拍照,却被一处低矮台阶绊倒,跌入护岸下一个3米高的深坑,在送至医院途中死亡。
涂某的儿女以现场未见警示性安全提示为由,将旅行社、景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725117元。
旅行社辩称,本案为意外事故而非责任事故,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及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景区公司辩称,其完全尽到了作为管理者所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处均设有警示标志,事发地点并不属于危险区域,且事发后其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处理后事,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贯穿整个活动全程。旅行社提供的安全告知书上没有涂某的签字确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景区公司作为景区管理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对景区内的风险有责任予以评估及排除,就危险地段有责任加装相关安全设施,理应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景区部分防护设施缺失,造成涂某人身伤亡,法院酌情判定景区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后,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有成年家属陪同,其应当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对周边环境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本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游客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
游客在旅程开始前,应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旅途中,也应当对周遭环境进行观察,应尽量避免到悬崖边、高处、禁止游泳的水域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活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