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超高性价比、便捷环保等优势,成为许多消费者短途通勤的首选。然而成都一男子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续航里程却仅为商家承诺的一半,商家不承认是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男子一气之下以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商家告上法院。
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商家归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购买费用及电瓶车折价后的费用共计2580元。
续航不足商家却说“因为你太胖”
2020年5月7日,朱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某锂电车行看中了一辆单价2580元的某牌电动自行车,店主文某承诺该车能够续航80公里。朱某以旧车折抵价款300元后,现金支付2280元购得此车。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该车的续航行驶里程只能达到48公里,与文某承诺的80公里相去甚远,便至车行要求检测。心虚的文某承认车辆电池有问题,为朱某陆续更换了电池、电动车控制器、电机等,但车辆续航能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朱某遂要求退车,文某却说“车子没有质量问题,续航能力不够是因为你太胖了!”气不过的朱某便向相关部门举报,却发现文某并无相关经营资格,属于违法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电动车质量存明显缺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一方面文某无相关经营资质,所出售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3C认证,不符合最新国标规定,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载明的生产厂家、盖章的生产厂家与使用说明书上的生产厂家及电池配送厂家竟系四家不同的企业,车辆产出源头复杂,质量存在明显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定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技术要求,具有产品缺陷,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属于禁止销售的范围,造成朱某购买产品的货款损失。对于朱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产品虽然实际续航里程数与商家承诺的续航里程数不一致,但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规定、相关民法原理以及案件事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法院认为,文某在销售案涉电动自行车时承诺的续航里程数符合大多数普通电动自行车的正常里程数,并未以夸大续航能力为卖点诱导朱某购买该款电动车。现实中朱某使用情况未能达到承诺的里程数,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文某承诺续航里程数的行为并非虚假的意思表示,主观上也没有隐瞒的故意,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故朱某要求文某三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华西都市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