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谈“共同富裕”:应尽快制定一部推进共同富裕的户籍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10 22:16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点、关键处。

如果说发展好是“做大蛋糕”,分配好是“切好蛋糕”,那么,在切蛋糕时,须为农民农村着想,留足份额,也就是“留足蛋糕”。

他还提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形成并进一步完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一部推进共同富裕的户籍法”

吕红兵说,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资产收益是推进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他说,要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其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尤为关键。

他说,应适时制定并实施户籍法。

吕红兵介绍,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此条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唯一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也是现行有效的唯一由毛泽东主席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是共和国立法史上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部法律,也是目前生效时间最长的法律。

他介绍,应当说,目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加速推进,“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共同富裕的户籍法。”

完善有关农村“三块地”的立法

吕红兵建议,完善有关农村“三块地”的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三块地”,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转,做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吕红兵说,“应结合推进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健全,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将上述‘三块地’改革举措与立法完善纳入统筹规划之中,并以此为核心路径,设计并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倍增计划,将广大农民的共同富裕落在实处、落袋为安。”

 “适时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相关法规”

吕红兵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还建议进一步健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相关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

“我国已出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应进一步强化与细化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应贯彻落实工会法,并适时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相关法规,夯实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础。”

他说,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健全科技创新人才权益分配制度。

“应落实专利法、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系列规定,让广大科技工作者、各类创新人才充分享有、充沛享受科技创新成果相对应的权益分配所得。”

他还建议,拓宽居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题中应有之义,“应重点贯彻证券法特别是其中投资者保护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考虑尽快制定住房保障基本法”

吕红兵提到,建议进一步强化与二次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

“应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应适时依法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目前我国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繁多,分种类、按行业,因时、因地,长短不一、对象各异,故应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法。”

他还提到,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考虑尽快制定住房保障基本法。

“在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适应构建强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需求,制定公共卫生基本法。”

“在公共教育方面,我国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已实施,应当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统一制定公共教育基本法。”

他还提到,目前我国只有一个由财政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法律上层级显然不高,实施随意性明显过大。

“因此,应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转移支付的目的、原则、方式、资金用途;强调转移支付须与各级政府预算同步,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相关项目公开制,接受社会监督;确立专门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等,从而提升转移支付的规范性、效率化。”

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吕红兵还建议,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他介绍,目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均已施行。我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非营利法人”制度,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作出规定。

“应依据民法典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

他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目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也以专条规定了社会责任。

“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条例。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应以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李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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