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再出庭。11月10日,北京四中院通过北京云法庭依法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明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该案由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斌,人民陪审员郝学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庆区区长于波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延庆区政府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同志一同参与旁听,多名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线观摩。
此案纠纷形成于1998年1月1日,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为原告秦某明的同胞兄弟秦某安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间,原告先后向本市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要求要求确认秦某安与原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辛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为秦某安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秦某明的诉讼请求,或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秦某明的起诉。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
2021年7月6日,延庆区政府收到秦某明寄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的快递材料,并于2021年8月25日以法院未认定延庆区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登记错误问题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2021年9月10日,秦某明对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争议历时时间较长,期间经历多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方延庆区区长于波出庭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原被告双方就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法院,目前,四中院已经取得了十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四中院出庭应诉全覆盖、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的效果。同时,该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举办公开示范庭,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旁听庭审,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距离了解法院工作,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