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月0元”保费、患病“足额赔付”……近年来,网络互助迅速崛起,凭借着“一人得病,众人均摊”的互助共济模式,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消费者因患病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却遭拒付,成了消费者新的困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消费者起诉互助平台要求支付互助金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网络互助产品在宣传上存在模糊与保险界限的情形,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日前,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明晰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界限,制定相应经营规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件丨花钱加入互助计划 患病后却拿不到互助金
2018年12月,刘女士通过微信公众号加入了一款抗癌计划,按照协议约定,患者如在互助期内患癌,可享受10万元互助金。加入该计划后,刘女士一直按时交纳会员费。2019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患有宫颈癌,便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10万元。互助平台认为刘女士曾因肥胖症做过部分胃切除手术,不符合《健康要求》相应条款,不符合获得互助的条件。刘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互助金10万元。
类似的,小郑于2017年通过微信公众号加入大病互助计划,该互助计划宣称通过“一人患病,众人均摊”的模式可享受健康互助金30万元,互助范围包括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互助计划期内,小郑依约履行互助义务,分摊互助金。2019年11月,小郑被诊断为乳腺癌。随后,小郑向平台申请互助金,平台认为小郑加入互助计划时曾患有胆囊息肉,不符合互助条件拒绝支付互助金。小郑则认为平台设计的应用程序故意隐瞒了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且没有提示小郑注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小郑亦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互助金30万元。
疑问丨网络互助产品是保险?《健康要求》不是格式条款?
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邱堃介绍,这2起案件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平台公司与刘女士、小郑分别达成和解方案。
但在案件审理中,消费者与平台之间就网络互助产品性质、平台是否进行充分提示告知等产生争议。
在第一起案件中,刘女士认为其参加的互助计划属于保险产品。刘女士表示她没有患过癌症,加入互助计划时,平台已经默认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会员协议”,并没有强制刘女士阅读相关协议。现刘女士患癌符合赔付条件,互助平台理应赔付。互助平台则认为,网络互助产品不是保险,互助平台与刘女士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与其他会员之间形成互助分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第二起案件中,小郑则表示,她在加入互助计划时,平台已经默认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会员协议”,并不记得是否有其他阅读《健康条款》《会员协议》等渠道。小郑所患胆囊息肉位于《健康要求》条款的“消化道疾病”中,需要点击鼠标才能进一步查看。而在小郑加入该计划时,并没有相应的提示语。《健康要求》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平台未明确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互助平台则认为,《健康要求》是适用于互助计划会员之间的互助规则,并非格式条款。
调研丨故意模糊与保险产品界限 平台提示义务履行不到位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对近3年消费者起诉网络互助平台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均是消费者持网络购买的互助平台产品申请互助金时,被网络平台以不符合互助金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而提起的诉讼。双方对互助计划产品的性质、合同条款变更、格式条款提示等产生争议。
通过调研,朝阳法院认为,网络互助产品在设计、宣传时存在模糊与保险产品的界限、使用保险术语的问题,合同条款中的加入条件、缴费方式、赔付条件等均比照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及合同样本,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上述2件案子均涉及到互助平台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格式条款内容的情形。互助计划中的《会员协议》《健康要求》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平台对加入条件、健康要求、免付互助金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相关提示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有侵犯消费者产品选择权之嫌。
此外,网络互助计划要求的初始加入金额较低,借助互联网的推广,吸引了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因大部分互助产品采取的是“事前预存+事后分摊”模式,并要求会员每月预存最低金额的会员费。这样一来,在分摊总金额持续少于会员最低预存总金额时,就会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措施丨法院向银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规范网络互助产品
针对上述问题,近日,朝阳法院向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网络互助计划存在产品性质定位不清晰、互助资金管理不规范、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为了规范网络互助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出台部门规章,厘清网络互助产品的法律属性。因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存在实质差异,建议明示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禁止网络互助产品在展业宣传、合同文本中使用易与保险术语混淆的词句。
第二,建议加强从业监管,考虑到网络互助产品所涉范围广、人数多的特点,需要适时完善监管政策和监管技术,提高网络互助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针对现已出现且频发的资金池问题、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制定相应经营规则。同时,加大对违规使用保险术语进行虚假、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示丨注意变相保险术语“足额赔付”等表述并不合规
网络互助的发展亦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银保监会曾发文,对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整治。那么,消费者在选购保障产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此,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选择正规机构的保险产品。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成熟,现如今保险行业正在积极发展普惠保险,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选择购买正规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购买时注意查看产品名称、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认定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第二,谨慎选择互助产品。消费者在选购产品前,应提前对自身需求做出全面评估,选择相匹配的产品。确需购买网络互助产品的,需要留意网络互助产品宣传信息是否存在“足额赔付”“提取准备金”等字样,这属于变相使用保险术语,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消费者应加强甄别选择,谨防打着“互助”旗号从事非法保险业务的活动,避免自身权利受损。
第三,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消费者加入网络互助计划时通过在线完成,阅读网络条款时需注意有下划线或彩色的字体是否可以进一步点击查看详细解释。此外,消费者还应当充分了解互助产品的保障类型及加入条件。其一,要看消费者购买的互助产品保障类型是否与自己的需求相一致;其二,重点对“责任免除”条款,尤其是加粗、有下划线等形式的条款仔细阅读。确认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明显失衡的情形,或者是否存在明显排除对方责任的情形。
第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个人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签署合同时有必要通过录屏、公证等方式留存加入互助计划时的合同文本,避免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一旦出现互助情形,消费者要及时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对互助平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寻求救济,运用多元调解等途径化解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