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指出,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视频中以自己主观的标准对原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在阻燃测试、开机测试、画质评测、电路板比对等诸多环节,通过设置不公平比对条件、回避原告产品优点、突出竞品优点等误导性手段,让公众产生原告的产品相比于荣耀智慧屏X1存在偷工减料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误导性认识,使相关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7分28秒左右时,被告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即视频中所称的“电视背板”的“阻燃测试”),被告选择错误的对比对象、采取不当的试验方法、未完整展示试验过程,且设置完全不公平的比较环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原告电视极度不安全。被告的误导性视频和言论,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好,使得原告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且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原告明确其指控的“涉案视频”是指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视频片段”是指被告官方微博发布的共计16篇文章所附视频片段。
法院认为,被告关于透光孔评测、电源电路PCB板评测、MOS管散热片评测,PCB层数评测属于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性媒体,其制作和传播包括前述误导性信息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日在天极网网站首页、天极网官方微博、今日头条网站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