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996”被解雇,违法!
农民日报 2021-09-03 21:40

为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8月26日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确保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焦点难点

近期,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培训等方式,加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统一裁判尺度。本次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本次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下社会公众关注焦点,分别回应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近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已实现全覆盖,当事人权益救济渠道更加畅通。下一步,两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制定指导意见、发布案例、加强信息比对等工作,不断推进裁审程序衔接和法律适用统一,更好实现仲裁与司法的高效、有序衔接,实现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里的第一个案例,就与农民工密集就业的快递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还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审查协议真实性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对进城务工农民而言,这种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并非鲜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此亦有正面回应。

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肖某主张某快递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三方均认可其真实性的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

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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