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主动让97年娇妻跟人发生关系,敲诈对方30万后仍不收手,已被公诉
潇湘晨报 2021-08-10 12:40

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汤小波(化名),为谋取邹某某钱财,竟主动让妻子肖小虹(化名)跟邹某某发生关系,敲诈对方30万后仍想勒索更多赔偿,受害者报警后夫妻两人双双落网。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该案的起诉书。

被告人汤小波(化名),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龙岗某美容美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人肖小虹(化名),女,1997年,中专文化,在深圳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深圳市宝安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小波、肖小虹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谋向被害人邹某某索要钱财。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肖小虹通过微信主动联系邹某某吃饭,饭后便到了邹某某经营某园艺场处,双方在该园艺场一间客房内饮酒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1月29日凌晨发生性关系后,肖小虹让邹某某离开房间后将房门反锁,通过微信聊天、口头对话的方式,以被邹某某强奸的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私了,邹某某被迫向肖小虹转账30万元后,肖小虹继续以报警威胁邹某某赔偿更多钱款,邹某某随后报警。期间,被告人汤小波已于1月29日0时许到达该园艺场附近等待接应肖小虹,同日5时许,还和肖小虹远程商量勒索钱款数额。

被害人报警后,肖小虹当场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传唤,被告人汤小波亦主动到案。同月30日,肖小虹将30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检察院认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小波、肖小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小波、肖小虹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小虹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