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46条,分为总则、献血服务与支持、献血宣传与动员、采供血与用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同时,对献血者予以褒扬,包括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等。《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血液供应风险预测和响应机制,还应当制定应急用血保障预案,保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用血的供应。
《条例(草案)》提出,坚持个人自愿原则,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该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情况,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
献血服务方面,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每次献血量1至2个治疗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2周;捐献其他血液成分的,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对献血者予以褒扬,给予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优惠。包括,献血者本人终生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10年内免交献血量等量的前项临床用血费用。此外,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献血动员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活动。高等学校应当将献血宣传动员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社会责任感培养相结合,每年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活动,支持学生提供献血志愿服务。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血液供应风险预测和响应机制。血液中心根据全市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和临床用血需求等,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血保障预案,保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用血的供应。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应当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衔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应急献血者预备队。
《条例(草案)》列出了法律责任,其中包括,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以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