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
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敦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对此类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公民给予物质奖励。
据悉,犯罪嫌疑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还明确,犯罪嫌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凡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凡知悉犯罪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者保护和保密。根据举报线索查办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或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乌娅娜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