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为其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偿还前述贷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偿还贷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该院决定受理其申请,并于次日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林某某运用浙江省公证业务系统查询债务人金某名下财产,经查,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目前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且需承担其儿子的抚养及父母的赡养义务。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决通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偿还该行34万元,该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金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据了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同意,豁免债务人大部分债务,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路径,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时,该案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公开方式,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形式,在减轻债务人财产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务人“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