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向我转账,可以得到10倍返还……这样一个简单的骗局,竟然有人相信天上能够掉馅饼。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月2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获悉,陕西省大荔县的一名90后无业男子,靠“10倍返还”套路诈骗15起,获得“收入”3.76万元,他也成功将自己送进监狱,加上还有四处收购微信号转卖牟利的行为,数罪并罚,一审获刑4年半。
转账可以10倍返还 他们都信了
“有人在微信上说给她发多少钱,都能10倍返还,我发了200元的红包,她收了之后说不能发红包,必须转账520元。我转账后,她说再转259元,我照做。她说还要再转188元,我也转了过去,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微信上有个人说可以10倍返还,我看了朋友圈,好多人都转账,也返还了。我转账两次加起来2062元,她说打我银行卡里了,一查没到账,感觉被骗了。”
以上是有网友在网上发帖吐槽自己等待天上掉馅饼的经历,根据媒体报道,诈骗者会编造“我被男子抛弃,对方补偿50万元,想通过转钱游戏报复。规则是,有人转钱,10倍返还”等桥段,等待他人上当。
据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只有初中文化的90后无业男子王金刚(化名)玩起了类似套路,成功完成15起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以来,王金刚在实施诈骗前,购买了手机、电话卡、流量卡、微信号,用买来的微信号添加微信好友(诈骗对象)。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王金刚用买来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阿锦”)在朋友圈发布转账可获十倍返还的虚假信息、图片。曾某看到后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两笔,被骗2248元。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徐某看到王金刚“十倍返还”的信息,通过微信转账2099元。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王金刚继续发布10倍返还的信息,冯某看到后,向诈骗微信号先后转账三笔,共计被骗5161元。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王金刚使用购买的微信账号发布转账可获十倍返还的信息,黄某看到后信以为真,被骗1399.4元。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谢某看到转账可获十倍返还的信息后,向诈骗微信账户转账两笔,被骗5092元。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买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两笔,被骗2268元。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王金刚通过购买的微信账号发布“馅饼”信息后,桂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账号转账2000元。
法院认定,王金刚实施诈骗15起,诈骗财物3.76万元。
骗局金额与“爱情”有关 心理咨询师:个别人贪财心理被骗子利用
目前对不少人来说,微信都是一个难以取代的社交工具。而不知不觉之中,不少人的“好友”越来越多,其实大多数“好友”可能非亲非故,所以在刷朋友圈时一不小心就可能被不法分子割韭菜。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梳理判决书中15名被骗者的转账金额发现,不少人转出了520、1314、3344、748、1748、2099等特殊数字的金额。
曾某被骗2248,共转出两笔,一笔500元,一笔1748元。徐某转出一笔,被骗2099元。冯某先后转账三笔,包括1748元、2099元、1314元。黄某转账三笔,分别为131.4元、520元、748元。谢某转账两笔,一笔3344元,一笔1748元。王某转账一笔,被骗1748元。买某转账两笔,其中一笔520元,一笔1748元。李某以扫码付款的方式转账两笔,一笔1748元,一笔520元……
据网友在论坛上发帖解析数字背后暗含的隐喻,520被认为是“我爱你”的谐音,1314代表一生一世,3344代表生生世世,1748被认为是“你去死吧”等。也就是说,本来普通的数字,被不少谈情说爱的人利用谐音赋予特殊含义。
那么,王金刚骗到的这些钱如何转到自己账户里呢?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宾某、张某等三人做起了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生意”。只要王金刚诈骗成功后,就将赃款转移到三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上,三人则根据诈骗金额抽取提成,然后再将钱转移到王金刚控制的账户内。宾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另两人分别获利400多元和200多元。
骗子能够用“十倍返还”这个显而易见的骗局屡屡成功收取“智商税”,北京博爱方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心理咨询师高爱华分析,骗子充分利用了个别人贪财心理。当人有压力或产生焦虑时,如能获得“意外之财”,就会相应的减轻紧张并降低焦虑。这类人通常有较强的占有欲,一味追求本我欲望的满足和即时满足。当占有欲在每品尝到一次“小甜头”的时候,便会产生相应的满足感和愉悦感,其实也就增加了被欺骗的风险。
高爱华说,个别人上当受骗也具有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这类人普遍思想懒惰,希望不劳而获。“失恋求安慰或为泄愤”,赋予被转账数字有特殊的“爱情寓意”,则是利用了人们的“同理心”,让有类似经历的个别人产生“共情”,以为既能“成全”失恋者的虚荣心,又能获得丰厚回报,继而让骗子达到非法目的。
设骗局外加买卖微信号 他一审被判4年半
根据法院查明,王金刚的诈骗微信号注册信息并非自己,而是从他人处购买。其实,他一直做着倒卖微信号牟利的“生意”。
2019年8月份以来,王金刚购买大量手机、电话卡、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并多次从微信网友处收购他人微信账户,再加价出售,以此牟利。同年12月,王金刚找来徐梁(化名),让对方跟着“做生意”。徐专门为王金刚负责接收、登录、使用所购微信号,保持活跃度,同时负责微信号买卖时具体对接工作。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王金刚共支出35万余元购进微信号700余个,加价出售后,从中获利5万余元。
徐梁供述,跟着王金刚养号和买卖微信号,共收取过1.6万多元“工资”。
法院一审认为,王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微信转账十倍返还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王金刚、徐梁二人明知购买、出售的微信账号除具有社交功能外还有支付属性,微信号绑定了开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仍大量买卖从中牟利,违法所得均在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宾某和和张某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赚取佣金而予以转移,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宾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情节严重。
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认定王金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
徐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两名涉案人员均获得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