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夫妻一方被执行时哪些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作出相关提示。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 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上述执行裁决案件中,7件异议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24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申请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其中,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24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案件中,有22件针对的执行标的为房产,占比91%。
而案件主要有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三种类型。
同时,此类案件异议支持率较低,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法院驳回的理由主要分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程序方面,一方面是被执行人配偶针对同一执行标的多次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配偶请求中止执行的财产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以及判决后附的《扣押、冻结、查封款物及不动产处理清单》确定的执行财产,实质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而实体方面,首先是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程序中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执行人,按照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阻止法院的执行,尤其对于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财产,并不能因为有配偶的份额就阻止对财产进行处置变价。
法官释法: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中院法官表示,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关于执行异议程序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确定问题,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
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因此,此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关于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关于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亦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唯一住房”并不当然阻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官表示,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执行 被驳回
2018年,二中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二中院法官表示,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而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官建议: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
二中院法官建议,面对此类案件,首先被执行人要了解执行措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主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此外,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因此,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抱有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与配偶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此外,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应以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同样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权判决,亦可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