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酒业生产销售的“京峰”牌正宗北京二锅头酒其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红星”的蓝瓶二锅头。故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酒业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令北京某酒业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红星公司始建于1949年,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酿造工艺,其生产的蓝瓶二锅头酒是近几年来公司精心打造推出的主打商品,经大力宣传、推广,该包装成为了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有的包装、装潢。
经红星公司调查发现,北京某酒业生产销售的“京峰”牌正宗北京二锅头酒采用了与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红星公司商品或者与红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酒业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北京某酒业辩称,红星公司商品包装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两种产品使用的酒瓶近似,但从包装装潢整体上看,有较大的区别,根据消费习惯,消费者在购买酒时,一般不只是按酒瓶形状,而不认酒的品牌,因此酒瓶形状相似不宜造成消费者误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蓝瓶包装系红星公司最先使用在二锅头白酒包装上,宣传方面亦已产生一定影响,且多次获得各种奖项及荣誉,从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等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判断来说,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经对比从整体上看,涉案两种商品包装整体形状相同,颜色选择、搭配相似,瓶盖、瓶贴的分布位置、面积、比例相似,文字、图案的分布位置、色彩及搭配方式相似,故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包装装潢的高度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两种商品均出自同一来源。
最终,法院判令北京某酒业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两家白酒生产企业均为本市知名白酒生产商,原告系中华老字号企业,出品蓝瓶二锅头之后,市场上就有众多经营者争相模仿,此种情况下,各自权益范围的界限就亟需司法给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市场经营,避免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