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其八级伤残。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被判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小明及其家属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系林某开设,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因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后,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
经鉴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该案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幼儿园的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应负有监控幼儿学生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并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家长,双方家长分别于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该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该幼儿园对于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罗凤灵 雷琼艳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