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旅游大巴时,重庆男子苏某因酒后尿急便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向其解释称高速路上不能随意停车,苏某仍要求立即停车,并上前拉动方向盘,导致行驶中的旅游大巴与正在行驶的大货车发生剐蹭,导致车上导游朱某、司机受伤。9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的一天,苏某到重庆市南川游玩后,乘坐旅游客车从G65高速由南川往重庆主城行驶,车上载客52人,当车行驶至巴南区南彭忠兴高速路下道口附近时,苏某因酒后尿急要求旅游客车立即停车,司机对其解释高速路上不能随意停车,如需要上厕所可以到前面服务区,但苏某仍要求立即停车,并且上前拉动旅游客车的方向盘,导致行驶中的旅游客车与右边道路行驶的大货车发生剐蹭,造成旅游客车右后视镜受损,车上导游、司机受伤的事故。
旅游客车司机报案后,民警到场将苏某带到派出所。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经查明,事发前旅游客车时速为80公里以上。
庭审中,苏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事出有因,驾驶员在近3小时内未安排乘车人员方便的时间,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巴南区法院认为,苏某在旅游客车高速行驶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苏某在载客52人、时速8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车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事出有因,建议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其余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巴南区法院一审以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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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