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当事男子常某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不服上诉。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 ,白衣男子便对着黑衣男子的脸部开始抡臂扇耳光 。 之后 , 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 , 数次质问黑衣男子 :“以前咋削我 , 还记得不记得?”期间 , 他又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 。
视频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打人的白衣男子是常某,被打的男子则是他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事发时间是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此事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常仁尧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常仁尧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常仁尧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