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本批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决惩处“知法犯法”行为,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严格执行法律文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刚性约束,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关键。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既是对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当受到惩戒。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为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案例四中,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再次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行为,并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及时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拘留十五日。该案是各部门协助监督、及时反馈、联动响应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进一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线。此外,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这些案例警示我们,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护网”。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此次,我们选择了两个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些案例也进一步提示我们,尊重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彼此互相信任,才能让家庭温暖、和谐、充满安全感。
三是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做实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解决其“后顾之忧”。本次发布的案例三中,陈某因无独立经济来源,难以应对刘某对其实施的限制就医行为。考虑到陈某后续还需要按医嘱继续复查,人民法院在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陈某进行就业培训,使其具有依靠劳动取得一定经济收入的能力,既治家庭暴力“已病”,更防范再次家庭暴力的“未病”,对特殊群体形成立体化保护。
她说,过去十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受害人能够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有所提升。反对家庭暴力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指导各级法院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为提升家庭文明、社会文明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