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参与运营活动,但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条款,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纠纷。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7日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去年6月,曹某某驾驶机动车,沿北辰区潞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洛河道路口交口左转时,与驾车沿潞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方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过交管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的车辆需要进行维修,维修期间方某无法正常使用车辆,需要租车、打车出行,由此产生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因协商未果,方某将车辆驾驶人曹某某、车主曹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北辰法院,要求赔偿这笔费用。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曹某某注册参与网约车运营,改变私家车性质,导致危险系数明显增加且没有及时通报保险公司,曹某某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曹某某、曹某辩称,车辆性质就是家庭用车,从未从事营运工作,仅偶尔跑过顺风车,原告主张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曹某某车辆的使用性质有质疑,故向法院提出调证申请。法院依法向相关车辆的运营平台调取了事故发生前半年曹某某驾驶车辆营运的记录,发现其在半年的时间里,营运接单超2000单,日均接单超12单,已经在性质上远超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且曹某、曹某某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后均未曾通知保险公司。
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因显著增加车辆标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事故,相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原告方某修车期间的替代性交通费用由被告曹某某承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刘忠禹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