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7日通报称,一名卖家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自用的人体工学椅,买家收货后,以“非正品”要求三倍赔偿。对此,卖家表示“冤枉”。买家随后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交易价三倍赔偿款,总计索赔4400元。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出售案涉座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依法判决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5月,林某在购物平台花费1836元购买一款人体工学椅,该座椅在购物平台上品名为“AA品牌经典人体工学椅”。自用多年后,2025年,林某在某二手平台以880元出售该座椅,并在商品参数设置中将品牌选择为“other/其他”。但因林某选择了该二手平台的一键转卖功能,商品链接名称自动显示为AA品牌人体工学椅,用户无法自行修改。
2025年2月8日,薛某首次拍下座椅后表示因认错型号申请退款。林某退回货款、下架原链接,重新发布出售,删除了一键转卖链接,并手动移除首次售卖标题中的“AA品牌”字样。
2月10日,薛某再次联系林某表达购买意愿,双方约定线下交易,薛某委托其家人现场验货后付款成交。数日后,薛某以座椅非正品为由,向林某提出异议,林某回应自己从未强调椅子为品牌正品,薛某自认当时没仔细看产品售卖信息。
随后薛某诉至法院,主张林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交易价三倍赔偿款,总计索赔4400元。
林某辩称,自己只是转卖个人闲置物品,并非职业经营者。交易中已明确标注品牌为其他,并如实说明过商品情况,且880元售价远低于正品市场价,交易也是由薛某家人线下验货无异议后成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意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在某二手平台上向薛某出售案涉座椅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林某在某二手平台两次发布案涉座椅的转卖信息时,均将商品品牌明确标注为“other/其他”,未主动宣称商品为AA品牌。在首次交易中,转卖页面虽因二手平台自动链接功能显示原购信息为“AA品牌”,但该信息系平台技术逻辑自动生成,林某无法修改,且薛某在首次交易后已通过退款行为终结该次合同关系。二次交易前,林某已删除标题中“AA品牌”字样,并通过微信向薛某明确说明商品系“原厂配件制作”,未虚构品牌归属。薛某委托家人线下验货时,已对商品外观及功能进行现场查验并完成付款,交易过程中未对商品品牌提出异议。结合二手交易场景,林某定价880元显著低于AA品牌某型号正品市场价。薛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主体,应对商品属性与价格之间的关联性具备合理认知。
薛某在首次交易后已明确知悉商品型号差异,二次交易时通过微信沟通及家人线下验货再次确认商品细节,其自认“未仔细看”交易信息,表明其未合理审慎履行买方注意义务,不能归责于林某信息披露瑕疵。因此,林某未实施虚构商品品牌或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薛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林某存在诱导其产生品牌认知错误的故意,故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定林某向薛某出售案涉座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依法判决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