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用更完善的制度兜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4-29 18:02

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成职业健康新挑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指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一些不良作业和工作压力等所导致的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

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不包括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去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职业病目录,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2个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保持一致。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2类135种,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如今不少劳动者都需要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长期前倾坐姿工作,比如办公室白领、教师、交警、医生护士、游戏主播等,还有驾驶员等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业职业人群。对于这些职业人群来说,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虽不是法定的职业病,但确实是与职业活动相关的工作相关疾病,将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也就合情合理、顺理成章。这样也能让“打工人”更好预防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等新型职业伤害。

另外,调整后的目录新增了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类别,首次将精神类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比如诸如警察、医护人员、消防救援、殡仪馆工作人员等应急救援人员,可能患上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职业病,在这一类别下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就可能为这些特殊职业人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有助于呵护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不仅是特殊职业人群,普通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都要引起重视。呵护劳动者心理健康,还要做好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保护工作。

积极应对职业健康新挑战,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兜底。职业病防范要与时俱进,不断根据新的劳动就业形势调整方向,调整病种,是为了更好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填补与扫除职业伤害保障的“盲区”。这有利于拓展劳动者权益空间,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对用人单位来说,增加新的病种,就是增加新的责任,要能严格落实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责任,比如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做好相关疾病预防知识科普宣传等等。而增加新的病种,还要做好配套保障措施,比如要解决好相关疾病认定难等问题。既要避免简单将一些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从而增加用人单位压力;也要避免相关疾病认定难,让新增的病种缺乏可操作性,得不到企业配合,出现落地难问题,损害劳动者权益。让新增病种更好落地,保护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让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得到更好落实,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文/戴先任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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