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即将到来,旅游市场日益火热,如果旅行社擅自更改缩减行程,是否应向游客赔偿?2025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近期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旅行社改变行程,未完成原定旅游服务项目被起诉,法院判决旅行社酌情赔偿旅客5000元。
老李(化名)退休后酷爱旅游,经常报名参加旅游团前往祖国名山大川,偶尔还会去世界各地游览瑰丽风景。在2023年,老李报名了前往非洲马达加斯加等地的旅行团,与旅行社签署的旅游合同约定行程共17天,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的《旅游行程单》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了17天的具体行程,其中,第13天行程主要为前往穆龙达瓦参观某著名景区,第14天主要在穆龙达瓦市活动并再次在某著名景区游览。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第13天的行程全部在路上,第14天只有傍晚时分短暂参观某著名景区。老李对于旅行社的安排不满意,认为旅行社擅自缩减行程,回国后,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出团通知单》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应遵照约定进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及出团通知单,第13日的行程包括某著名景区,但实际行程为全天坐车14个小时,晚上9点后到达酒店入住。虽然旅行社辩称因天气原因调整行程,但对此举证并不充分,无法认定因显著天气变化导致行车时间大幅增加,以至于当天除行车外无法安排其他任何行程,应认定旅行社当日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第14日的预定行程之一为傍晚时分在某著名景区拍摄落日美景,当日下午即进入某著名景区,亦于傍晚来到预定拍摄地点进行拍摄,但旅行社较早返程的正当合理性并无证据支持,老李也主张第14日的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老李错过最佳拍摄时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针对此项行程之安排存在一定瑕疵。
该案旅游合同履行地系遥远的非洲,游客身在异国他乡,因此要求游客现场对于旅行社的行程变更作出激烈的反对并不切实际,游客搜集证据在回国后诉讼维权实属适当。同理,如果旅行社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并不能因为其提前在合同中简单一句“旅游社有权根据行程中的现实情况调整行程”而免除相应的责任。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旅行社未完成第13天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第14天部分履行行为存在瑕疵,结合行程天数、行程费用及费用构成等酌定旅行社赔偿老李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三中院金妍熙法官提示: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仔细查阅旅行社资质,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的旅游业务经营者,仔细审阅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对于行程的安排细节,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在行程中做好证据保留,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也提示旅行社应当诚信履约,保障游客的合法权利,行程的变更不仅需要征得游客的同意,也要留存相应证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