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通报:近期8人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存放、充电致火灾被拘留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8 18:36

3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三个月内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存放、充电引发火灾共7起,无人员伤亡,8名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均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7起电动自行车火灾情况

据了解,2024年2月22日,通州区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客厅充电时突发故障所致。

据悉,当事人2021年7月在网店“致跑王工厂自营店”购买了涉事的英格威品牌电动自行车及原装锂电池,并按照交管部门要求正常上牌,其间未对电池进行过违规改装。

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房山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是当事人违规带回家中客厅存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所致。

据悉,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网上购买了一辆品牌为索罗门T6的折叠电动自行车,车辆、电池均为原装,当前查看购车网店已处于停业状态。

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早上,丰台区一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起火原因系范某、韩某某两名租客合力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所致。因过失引起火灾,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023年12月19日20时许,在丰台区一家烟酒商店内,店主张某某将电池放在店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了周边的可燃物。事发后张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023年12月11日8时许,昌平区一小区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系住户佟某在室内违规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后,将蓄电池放置在室内,电池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品牌为“爱玛”,电池品牌为“爱玛”。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后,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佟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3年12月11日5时许,昌平区某小区地下室内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系因住户男子董某存放在屋里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后,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董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3年12月5日晚,丰台一小区居民马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电池爆炸起火。消防员及时赶到现场扑救,紧急疏散居民,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警方表示,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而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警方提醒,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前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物业公司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负有制止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就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甚至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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