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了解到,河南省委改革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及县(市、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让行动不便的患者享受居家医疗服务,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
省(市)级试点
6月底前细化出台实施方案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或长期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通知》提出,河南省选择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周口市作为省级试点,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试点,推行家庭病床服务。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建床机构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
《通知》要求,6月底前,省(市)级试点地区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试点任务。
居家医疗费用
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执行
《通知》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同一患者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建床次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80天。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2次。同一天对同一建床对象多次进行会诊的,会诊费按1次收取。
《通知》建议,各统筹地区根据疾病诊疗特点,可将家庭病床纳入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同时,建立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若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及时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总台记者 田萌 陈诚)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