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外泄核心技术 历时9年胜诉 两家公司获赔2.18亿
成都商报 2023-04-14 11:30

今年4月,位于眉山市的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许多员工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历经9年的努力和艰难诉讼,金象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和侵害技术秘密案终审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明确提到,在上述蜜胺(别名三聚氰胺)生产相关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鲁恒升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华鲁恒升等侵权方,向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公司”),赔偿有关发明专利相关损失和费用1.2亿元,赔偿有关技术秘密损失和费用9800万元,共计2.18亿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判决

四被告被判共同侵权

记者获取的两份判决书显示,上述两案分别是——

金象公司、烨晶公司诉华鲁恒升、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及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金象公司诉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背后

牵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那么,金象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如何外泄的?

原来,2006年7月1日,尹某某与烨晶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及保密协议,任烨晶公司项目工程师,被派到金象公司的下属公司玉象公司(即四川玉象蜜胺科技公司)工作,历任玉象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三聚氰胺项目工程和生产运行管理,任职期间掌握公司三聚氰胺生产的核心技术秘密,后尹某某擅自离职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给金象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尹某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对尹某某的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与此同时,尹某某曾在金象公司、相关公司出任总工程师,非法持有金象公司、烨晶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全套图纸,其在明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为华鲁恒升设计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前提下,仍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设备相关部件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宁波厚承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并到华鲁恒升的生产现场帮助解决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华鲁恒升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之后,华鲁恒升利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点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彰显法院坚定态度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系国有上市企业。

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而且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金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自2014年7月至2022年底,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等艰难过程,最终赢得了胜利,不仅让金象公司获得可观的经济补偿,而且让侵权人受到应有惩罚,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文/蒋麟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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