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3日电 近日,复旦大学研究生刘某假冒券商分析师一事引发关注。该研究生在国信证券等券商实习期间,冒充券商分析师私自招募实习生,让多名实习生为其打工。有被骗的学生因此错过了校招,又错过了春招。
中新财经了解到,学生冒充券商分析师的情况并非首次出现。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冒充分析师的学生又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已知有八名学生被骗,三人找到工作
被刘某欺骗的一名学生(简称A同学)接受了中新财经采访。
A同学表示,目前为止,加上他已知共有八名学生被骗,其中七人是硕士应届生,一人是本科应届生。
6月24日复旦经济学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已分别向学生本人、举报人、实习公司多次进行情况了解和核对。目前,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A同学向中新财经表示,受骗的几位学生希望刘某能就此“公开道歉”。
据证券时报·e公司报道梳理,刘某自2019年起曾在多家证券机构实习。
A同学向中新财经证实了上述信息。该学生表示,刘某在国信、信达、东北、德邦等券商实习期间,曾分别冒充过国信证券分析师H、前信达证券分析师Y、东北证券W分析师进行行骗。被骗的八名学生中,刘某冒充国信分析师欺骗了六人,冒充信达分析师欺骗了一人,冒充东北分析师欺骗了一人。但暂时没有证据能证明,刘某在德邦证券实习期间,也通过同样手段进行了行骗。
A同学告诉中新财经,“刘某是在一些非官方求职平台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信息,我们是自己去投递的简历。券商招募实习生为了快速传播信息,也会在公众号、小程序包括微信群推送这些消息,所以其实是真假难辨的。”
目前受骗学生们的情况如何?A同学称,目前八名同学中,有一人升学,一人尚在面试求职,三人正在等待结果,还有三人有了就业去向。
A同学还透露,其中一位同学还得到了一位被冒名分析师的帮助。该分析师在了解情况后伸出援手,帮助该同学完成了背调。目前,该同学已顺利入职。
冒充分析师不是新鲜事?
此外,中新财经在采访过程中发现,类似冒充分析师的情况并非个案。
曾在网上曝光刘某事件的财经博主“大力如山”告诉中新财经,他收到过不同学生关于不同骗子的爆料,冒充正式员工骗实习生的不止刘某一人。
这位博主表示,在刘某事件之前,就有受骗者向其爆料,有一名在中金、广发、开源三家券商实习的学生,冒充分析师招实习生。这名“假分析师”的身份曝光后,被当时所在的中金辞退。
值得注意的是,中金、广发、开源三家券商,都曾在5月底就“冒用公司员工名义发布虚假实习机会”一事发布公告。
三家券商公告均称,目前存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冒用公司名义,以提供面试、实习、内推等机会为由,向求职者发布虚假信息,索取相关费用,或发布虚假实习机会。保留追究相关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假冒分析师招工可能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像刘某这样冒充券商分析师的情况,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张钦昱接受中新财经采访时表示,刘某将这些实习生辛苦写出来的报告,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上去,侵害了这些学生的著作权。
张钦昱认为,本事件中,刘某故意隐瞒自己非公司正式员工而仅是实习生的事实,令他们误以为能够留用而无偿帮助刘某完成工作,致使多名同学上当受骗,对这些同学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张钦昱认为,刘某应当补偿这些学生受到的损失,如同等条件下的实习工资费用。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朝辉表示,根据上海高院高检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金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诉。由于实习生已经工作10个月,且写了近百万字报告,从平均工资及报告的经济价值来计算,很有可能达到起刑点的。
同时,张钦昱指出,此事中,刘某的行为使得实习公司的名誉受损,侵害了实习公司的名誉权。
侯朝辉律师也直言,如果刘某给券商造成损失,券商有权依据《民法典》请求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新财经 吴家驹)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