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电梯门口摔倒,物业公司被判承担80%责任
现代快报 2022-03-05 21:01

老人许某在出电梯时被电梯口的挡水堤绊倒,经医院检查造成骨折。物业公司要为老人的受伤承担责任么?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许某在小区内乘电梯回家,电梯行至负一楼,出电梯时他被负一楼电梯口挡水堤绊倒,摔倒在电梯间门口地上,导致骨折。许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挡水堤是为了防止雨水倒灌而设置(长约100厘米、宽约34厘米、高约12厘米),但地下室、电梯内均没有设置警示、提示牌。事发后,物业公司将该栋楼所在的负一楼地下室电梯门口的挡水堤拆除,并在电梯内设有“注意脚下”的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和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一楼地下室电梯门口的挡水堤对出行安全造成明显隐患,被告未在该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及时消除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被绊倒受伤,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龄老人,在行走的过程中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是其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对其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对许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许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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