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05 20:30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明确的管控对象不仅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先后在一系列文件中陆续提出了相关要求。但近年来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个别中央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对外担保、采取隐性担保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发生了担保代偿损失。为适应新情况变化,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担保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此次《通知》。《通知》在整合原有担保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融资担保范畴、对象、规模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实现担保管理规定的完整统一,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知》,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此外,严格限制担保规模,参考目前中央企业担保规模占净资产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明确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考虑企业担保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法等规定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通知》从中央企业实际管理出发,要求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以提高效率,但企业担保制度和特殊担保事项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通知》还明确了对企业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企业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 此外,对于对金融子企业的担保管理,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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