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又迎政策新规。
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自律管理效能,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修订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下称《承销规范》),并正在向行业征求意见。
《承销规范》规定,承销机构不得以低报价或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此外,承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报送给中证协。
《承销规范》称,承销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披露关联方认购、交易或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情况。
修订后的《承销规范》共七章四十四条,较原办法新增三条,修订十八条,删除一条。此前,2020年12月,中证协也就《承销规范》征求过一次意见。当时是为了打击低价报价,建立报价内部约束机制。
债券承销费要5日内上报
此次《承销规范》的修订有一定背景。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证券法修订内容及注册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26日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为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有关要求,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自律管理效能,中证协组织修订了《承销规范》。
《承销规范》对债券的承揽报价行为进行了规范,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承销规范》规定承销机构在综合评估项目成本与风险基础上合理报价,不得以低报价或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收费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根据要求,将承销机构承销收费情况报送事项纳入《承销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通过协会指定途径报送给协会,担任受托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收费情况。”《承销规范》还督促主承销商归位尽责,压实审慎核查责任。
依据《管理办法》《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承销办法》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限制结构化发债
《承销规范》规范定价配售过程管理,限制结构化发债。在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承销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披露关联方认购、交易或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情况。此外,《承销规范》进一步规范簿记建档流程,明确簿记建档时限。
据了解,结构化发债是指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回购功能来放大杠杆,实现超额融资。2017年下半年起,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很多低评级的信用债发行困难,这也令债券市场结构化发债逐渐兴起。
2021年8月18日,一行两会一局、发改委和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承销规范》还要求加强自律管理,强化承销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承销机构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承销机构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加强对承销业务人员的管理。记者注意到,不得业务包干和不得过度激励为两条新增条款。
去年也曾进行过一次修订
除了此次修订,《承销规范》在2020年12月也进行过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中证协表示,公司债券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前期,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承销机构因低报价引发市场质疑,协会对涉及的8家证券公司进行了自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规采取了自律措施。调查中也发现相关承销机构存在承销报价内部制度不健全等共性问题,有必要统一规范解决。
此次修订稿的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提出承销机构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构成要素;三是明晰承销机构实施报价约束的决策程序、报送要求和外部监督安排;四是将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协会自律检查范围;五是承接新证券法修改,调整了部分条款内容。
2020年1月12日,中证协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中证协认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刘艺文)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