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酒驾被查后,竟让外甥女换血样
大关法院 2021-11-19 10:40

一男子酒驾被查,自作聪明叫在卫生院上班的外甥女调换血样作伪证,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原本只是一起酒驾案,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竟让外甥女通过“调包计”来重新采血,并更换了所采集的血样,最终“换”出了昭通市首例妨害作证案。11月16日,记者从昭通市大关县法院证实了这个害人害己、令人唏嘘的“神操作”。

据了解,今年11月10日,大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昭通市首例涉嫌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经该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晚10时许,大关县木杆镇中心校教师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大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依法采血后即将送检。

之后,为减少自身的乙醇检测含量,以此逃避惩处,王某某联系其外甥女姚某某(原木杆镇卫生院聘用制护士),请对方帮助他重新采血并调换先前在案发现场被警方采集的血样。次日凌晨5时许,在舅舅王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她的同事曾某某(原木杆卫生院聘用制护士),重新采集了王某某的血样,再将所采集的血样与先前公安机关依法采集的王某某血样进行暗中调换,并将警方原先采集的血样丢弃。

6月3日,大关县公安局交警队将姚某某替换后的血液样本送检,结论为“王某某的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

6月29日,大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向大关县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妨害作证罪追究王某某、姚某某、曾某某的法律责任。

在10日当天的庭审中,大关县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

综合三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大关县法院依法对这起堪称昭通首例的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曾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

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均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违法性,今后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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