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
北京四中院 2021-11-06 14:25

这个双十一也太难了!优惠玩法越来越复杂,产品宣传越来越新奇有魅力,不知不觉中就在商家的宣传下,加购、下单、付款了。但收到包裹后却傻了眼,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收到的东西和商家宣传大相径庭。

刘某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家具公司气动箱体床和沙发。收到货发现商家提供的产品样式、细节与在平台上的完全不符合。刘某感觉自己被家具公司的虚假宣传欺诈,于是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家具公司给予三倍赔偿。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北京四中院。

家具公司认为,其并未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得知涉案产品与刘某的下单信息不一致时,便采用耐心积极态度协商沟通,同时更换、补发涉案产品的零部件。刘某收到的涉案产品无论材质、面料、配件、尺寸等都与网页宣传资料的产品相同,也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

刘某认为,家具公司提供的产品样式、细节与在平台上的完全不符合。靠背样式设计、十字花、纹理与图片宣传不一样;床的木脚、沙发的线脚、黑白处相间地方做工品质与宣传不同;床套实物是拼接的,宣传是一体的;床的床板框架,宣传是带气压杆的,但实际发货的是没有气压杆的;床头床板的材质,宣传是实木的,但实际产品是非实木的。床的架构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我给过家具公司更正的机会,但其仍用次品糊弄,严重背离诚信。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家具公司提供给刘某的案涉商品与产品宣传图示、说明存在多处明显不符,部分内容如床的排骨架样式、箱体开合方式、沙发的结构样式和做工已达到严重偏离商品真实情况、足以令刘某在购买前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在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家具公司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家具公司构成欺诈并判令其承担退货退款和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四中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双11”后,伴随着大量成交的订单,售后纠纷也将陆续出现。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商家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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