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占用明长城文保范围建石料厂 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29 18:20

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此案还是《民法典》施行后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打击生态破坏侵权行为的首次司法实践。

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将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建设于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石料加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加工厂,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同时,因被告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并延续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

万里长城,气魄宏伟,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文化记忆,具有强大的文化感召力和包容性,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密码,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万里长城,传承中国记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还应该是全体公民的义务。被告公司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对文物遗迹本身及周边环境风貌造成危害和损害,更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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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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