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滑板车突然断裂!五旬女子摔伤,电商平台被判赔14万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1-09-02 07:20

北京的周大妈在试用一台电动滑板车时,滑板车的主杆与滑板车底板连接处却突然断裂,导致大妈摔伤并遗留下骨折处变形的后遗症,于是,周大妈起诉电商平台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18万余元。近日,门头沟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负责提供免费试用涉案电动滑板车的北京某电商平台被判赔偿周大妈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46803元。

据原告周大妈称,2018年6月18日,其女婿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申请了一台电动滑板车试用,随后通过抽取的方式获得了该电动车的试用权后收到实物。同年的10月11日,原告在骑行该滑板跨越减速带时,滑板车主杆与底板连接处突然断裂致其不慎摔倒。经临床诊断,摔倒事故造成原告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过近5个月的治疗后,还遗留了骨折处变形的后遗症,以致其行动不便。周大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87564.52元。

被告电商平台则辩称,第一,其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参与具体买卖交易;第二,涉案商品合法合规,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第三,原告并非本次申请试用产品的申请试用者,其并不符合电动滑板车使用者的独立使用年龄(18-45岁),且原告在骑行滑板车时脚穿5cm+的高跟鞋,是原告无视说明书中的骑行禁止事项和安全提醒。对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涉案产品与本案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该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据原告提交的页面截图,涉案店铺名称内含有“自营”标识,且无其他标注提示消费者该店铺系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故法院认为,该店铺系该电商平台自营店铺,电商平台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电商平台提出原告存在超过年龄独自使用产品、穿高跟鞋等不当使用行为,但法院根据现场图片及摔倒情况来看,被告摔倒并非上述原因所致。在产品质量正常的情况下,骑滑板车跨越减速带不足以致使车辆把手断裂,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35900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就营养费部分,因医疗机构未提交相应意见不予支持;并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商平台向原告周大妈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6803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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