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非遗”条例下月起施行:打破传承人“终身制”
宁夏日报客户端 2021-08-31 10:39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本次新修订非遗条例,通过立法守护了宁夏非遗根脉,开启了宁夏非遗保护传承的新时代。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力度,非遗保护工作取得进展和成效。其中,宁夏“花儿”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今年,又有宁夏10项非遗项目上榜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及扩展项目名录,其中,中宁黄羊钱鞭舞蹈、固原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两项入选代表性项目,宁夏刺绣、中卫建筑彩绘、宁夏手工毯织造技艺、吴忠老醋酿制技艺、中宁蒿子面制作技艺、宁夏手抓羊肉制作技艺、马氏济慈堂生育药剂制作技艺、六盘山区春官送福8项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扩展项目。

截至目前宁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142项,代表性传承人249名。国家级非遗保护示范基地1个,自治区级保护传承基地98个,命名非遗扶贫就业工坊15个。入围全国非遗年度人物百名候选人3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完善我区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与工作机制做了明确规定。条例中规定,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与研究,征集、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抢救濒危非遗项目,开展非遗传承和传播活动,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及其设施建设,培训、培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

本次新修订的非遗条例一大特色是,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

条例中规定了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同时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新非遗条例还提出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非遗教学实践活动;鼓励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开设非遗专业或课程,建立非遗教学和研究基地,开展非遗专业人才培养等。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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