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妨引入信用惩戒机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0 15:44

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称,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8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运动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以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杨倩、陈梦、全红婵等一批优秀运动员脱颖而出,成为不少商家和自然人眼里获取商业利润的“香饽饽”,其姓名迅速被恶意抢注为商标。这种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公众感情,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可谓影响恶劣。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果断驳回冠以奥运健儿姓名的商标,体现了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鲜明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毋庸置疑,对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浪费社会公共资源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及时驳回抢注者申请的商标,是题中之义,但还不能仅止于此。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尽管不少恶意抢注的商标都被依法驳回,但此举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少恶意抢注商标者总是另寻时机“卷土重来”,以致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打击陷入了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恶性循环。显然,要避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割韭菜般蔓延,不能只依赖驳回这一惩戒手段,更需要另寻治理良策。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其关键病灶在于违法成本低。2017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注册费从每件600元降为300元。虽然有效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但恶意抢注者申请注册一件商标,违法成本仅有300元,且无赔偿后顾之忧,必然会让没有切肤之痛。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恶意抢注的权利人若要依法维权,则会付出比恶意抢注者违法成本更高的维权成本,甚至还可能陷入“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尴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如割韭菜式的蔓延。

从本质上讲,部分商家或自然人恶意抢注商标成瘾,源于诚信的缺失。而诚信缺失的背后,则是对恶意抢注者没有祭出失信惩戒的大棒。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领域尚未引入信用惩戒机制,恶意抢注者即使抢注的商标被驳回,也仅仅承受了无关痛痒的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如此轻饶,恶意抢注者自然会滋生“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戾气,更加有恃无恐地对恶意抢注商标乐此不疲。

上医治未病。惩治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不能仅止于对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对此,既要在扎紧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栅栏”的基础上,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条例等方式,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恶意抢注者“偷鸡不成蚀把米”;又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把恶意抢注者列入失信黑名单,给其戴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紧箍咒”,倒逼其主动打消恶意抢注商标的“小九九”歪念。

此外,鉴于权利人依法维权客观存在的收益与成本付出没有性价比问题,要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以此降低维权成本,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恶意抢注者才没有“碰瓷”的底气,切实减少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亦才真正可待。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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