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成黑产,如何斩断这链条?
法治日报 2021-06-17 09:10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与陈某、晏某、周某、覃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11万元,从中收取10%至15%的手续费……”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为了保障基本住房,因此各地对提取条件严格把关,一般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打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歪主意。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操作手法,首先双方合谋虚构债务纠纷,然后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到手后,操作人员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亟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位知情人士说。

那么,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如何用法律之剑斩断这一黑产链条?

公积金属个人财产 符条件可强制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司法实务界有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今年5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住建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假官司套取公积金 扰乱秩序影响恶劣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9000元,法院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张某收到款后,向陈某支付了12050元,并以各种理由未向陈某支付余款26950元。

初尝甜头的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龙山县晏某也想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资金套取出来,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协议商定:“晏某向张某借款6.8万元,月利率为2%。”

因为晏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将晏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31日,张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民事调解书,法院将晏某的77435元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张某按照15%的比率扣除手续费1.1万元,剩余部分没有向晏某支付。

就这样,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4次企图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次被法院发现导致案发。今年4月15日,张某被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形成黑色产业链条 收取高昂手续费用

据记者调查,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2017年12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的丘某华意图违规套取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韶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承诺帮助丘某华套取公积金账户内9.2万元,然后收取2.2万元手续费。随后丘某华与钟某签订9.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钟某预付7万元给丘某华。

2017年12月4日,钟某以该虚假借款合同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2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钟某提交的虚假借款合同判决丘某华偿还钟某9.2万元。2018年2月12日,钟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丘某华的住房公积金。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存在假意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的行为,遂对钟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除了罚款之外,钟某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则是一名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业套现人”。从2015年开始,张某来到辽宁省,通过虚假诉讼帮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手续费的比例不一。2015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王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7.25万元,从中获取1.6万元手续费。同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丁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13万元,从中获取1.9万元手续费。

张某收取最高手续费的一次,是帮助孙某套现。2016年1月至3月间,张某帮助孙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2万元,从中收取了4万元手续费,手续费达到套取资金的近50%。

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某44次以虚构的债务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共计304.3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利64.3万余元。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规范管理加强共享 堵住漏洞确保安全

“手拉手”式调解结案,然后通过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已经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注意,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这种违法违规乱象。

有媒体曾披露,2018年4月,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均具有约定管辖、当天立案当天结案、证据只有借款凭证而无转账证明等特点。

检察院调查发现,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的名义,用虚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再用调解书执行对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郭某先后为128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0多万元,从中获利40多万元。

这家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为达到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该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撤销郭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128份民事调解书。

一直倡导“诉讼打假”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现兼任长沙市法学会司法诚信与虚假诉讼(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马贤兴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给予严厉打击。

据马贤兴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频现的虚假民事诉讼。“将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上升至刑事打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力地震慑这种犯罪行为。”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类似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被多地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完善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共享等手段,封堵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同时,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能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马贤兴说。(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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