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男子为争财产拒绝安葬母亲? 法院判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03 11:50

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导致母亲的骨灰长期无法安葬,妹妹将亲哥哥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协助让亡母先“入土为安”。4月2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陵园方协助将逝者的骨灰安葬。

59岁的王女士诉称,父亲去世后,由母亲刘某出资5000元购买了一双穴墓地,将其父亲安葬于内,同时口头约定母亲刘某去世后一同安葬于此。

2019年1月19日,母亲去世后,王女士提出把母亲安葬在陵园时却被拒绝。陵园告知她须由当时的合同签订方,即王女士的哥哥王某签字才能安葬。为此,她多次与哥哥沟通,均遭到拒绝。

王女士认为,哥哥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多次拒绝配合安葬母亲,导致母亲的骨灰多年无法安葬,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故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以人格权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不配合母亲安葬也不是事实。王某则坚称,安葬事宜必须等到相关财产问题解决后再办理。

而陵园方面则表示,只要墓地认购表、证书、死亡证明等材料齐全就可以安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二个,该案是否属于人格权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第三人是否有协助王女士将母亲骨灰安葬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王女士要求对其母亲进行安葬,属于行使祭奠权利的范畴。其实质为基于逝者的亲属关系而享受的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因此属于人格权保护的范畴,祭奠权的行使符合我国基本伦理道德观念、民间习俗,因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祭奠权利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习惯对该案进行处理,当亡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首先应该尊重死者的遗愿;死者生前无明确遗愿的,按照死者所在地区的一般风俗习惯进行处理。

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是逝者的子女,两人对母亲的骨灰平等享有保管、安葬的权利和义务。在他们的父亲去世后,以王某名义为父母购买涉案双穴墓地,其母亲系知情且从未对合葬事宜提出异议,故原被告因依此安排及时对母亲骨灰进行安葬。

故法院一审判令王某、陵园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女士将逝者的骨灰安葬。

实习生 门雯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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