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男子殴打女子,他见义勇为被打伤
浙江法制报 2021-03-02 09:26

一次见义勇为,让热心路人郑某不幸成为了被害人。但他却又是幸运的,因为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不仅用法律维护他的权益,让他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还帮他伸张正义。

2019年5月13日晚,常山县天马街道一居民小区内,魏某酒后来到小区某幢楼下电梯口找女朋友胡某。而胡某刚好从外面回来,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魏某对胡某进行殴打。

此时,郑某正巧从电梯口边路过,见有女子被打,便上前劝阻。没想到,魏某向郑某头部、面部挥起拳头,导致郑某左眼部受伤。之后,魏某逃离现场。

后经常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020年11月,这起故意伤害案移送常山县法院审理。法官吴清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郑某为制止他人免受被告人魏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导致轻伤二级,其挺身而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此,在判决书中他特意写下“被害人郑某作为普通公民,为制止他人免受被告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其行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对郑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支持肯定。

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0个月。在办案过程中,吴清树还对该案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郑某也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

案件虽然已了结,但对伤情较为严重的郑某,吴清树一直记挂着。考虑到郑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申报条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评定,在该案判决后的第二天,吴清树就与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系,并陪同郑某进行申报。

“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设立了见义勇为者免责的‘好人条款’。”吴清树告诉记者,郑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社会的肯定、鼓励;作为法官,也应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近日,郑某的行为正式被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定为见义勇为,该基金会还为郑某捐赠了5000元。

尽管蒙受了健康损失,但郑某却不后悔当日的行为,“谢谢吴法官。以后如果再碰到类似情况,我依然会毫不犹豫挺身而出!”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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