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十七号会所涉黑案:豢养打手暴力敛财,涉数宗罪多人获刑
澎湃新闻 2020-04-12 13:20

浙江省诸暨市一涉黑会所在8年内通过暴力手段疯狂敛财700万。随着团伙的覆灭,涉黑头某王某炎及骨干成员被抓,该团伙的普通成员周某、王某及黄某也没能逃脱法律制裁,被指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诸暨市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并在一定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周某、王某及黄某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涉黑会所8年敛财700万

据裁判文书网4月3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0年前后,王某炎(另案处理)组织赌博人员赴澳门赌博,通过洗码、放资获取非法利益,并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2011年10月,王某炎投资成立诸暨市娱乐会所(以下称为“十七号会所”),为攫取非法利益,陆续召集金某、杨某、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围绕十七号会所经营,以暴力方式管理会所员工,保障员工稳定;示威、殴打其他会所人员,威慑行业对手;组织卖淫活动,稳定吸收客户源,在诸暨市娱乐行业形成影响力,形成了以王某炎为首,姜某为骨干成员,金某、杨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周某、王某、黄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组织体系。

在该组织内部,王某炎通过发放工资、提供KTV消费、召集人员聚众赌博并由组织成员抽头、放资等方式领导、指挥及豢养各组织成员。

判决书称,多年来,在王某炎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实施了组织卖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聚众赌博、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以及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促进十七号会所经营,并由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聚众赌博抽头放资捞取利益,通过强迫交易攫取经济利益。

自2010年至2018年,改非法组织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生活、娱乐开销等。该组织无视法纪,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诸暨市娱乐行业形成重大影响,获得霸权地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持械斗殴暴力催债,多人被公诉

2011年11月16日凌晨,王某炎与白金汉宫娱乐会所因发生口角纠纷,并电话约定在十七号会所斗殴。王某炎即指使被告人黄某、周某、王某及会所内保安等60余人在十七号娱乐会所内及会所楼下等候,保安准备伸缩棍等,其他人员准备钢管等工具,意欲斗殴。后因白金汉宫人员未到场,该斗殴未发生。

此外,王某炎为树立其在十七号会所内的威信及在诸暨市娱乐行业称霸,多次纠集或者指使组织内成员周某、王某、黄某等人,使用威胁、滋扰等暴力方式催讨债务,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方式对会所内员工进行欺压,期间黄某等人向被害人蒋某讨债,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章某实施殴打,期间姜某用啤酒瓶砸章某头部,致章某轻微伤;被告人周某与同伙,采用伸缩棍殴打及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楼某,致楼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黄某、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被告人周某、王某、黄某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中周某有持械情节;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周某、王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黄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基于被告人王某、黄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普通成员被数罪并罚获刑

庭审中,黄某、王某对罪名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均对量刑提出从轻辩护,认为王某是为了帮助哥哥王某炎,处于兄弟之情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手段并非十分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不大。

黄某的辩护人则辩称,在聚众斗殴罪中黄某非犯意发起者,没有持械,斗殴未发生,属犯罪未遂;2014年11月份左右,黄某离开王某炎,自己做生意谋生。

此外,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是组织成员。辩解伸缩棍是保安上班时必须配备的,不是为打架准备的。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实施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黄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王某炎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王某、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上虞区人民法院3月3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 陈雷柱)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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