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爱宠“惹事儿”  主人都该怎么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0-30 18:09

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多,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30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在德胜街道召开“涉宠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和法官说法提示居民增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意识。

情况1:养宠物不守规定 该担全责

李某在小区花园遛自己的泰迪狗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哈士奇突然咬住了泰迪,李某见状赶紧上去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双方随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联系打狗队将哈士奇收禁,并将李、何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当天,李某至医院就诊,接种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共支出医疗费用1321.49元。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万余元。

究竟是哈士奇太过凶残,还是泰迪主动惹事,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原告李某携带外出泰迪犬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何某携带外出哈士奇未栓绳。

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本应有很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情况2:宠物间接致害主人也该担责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李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李某认为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与朱某也有一定的距离,不存在过错。

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西城区内,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被告李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况3:挑逗宠物受伤 应由自己担责

齐某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故将自家狗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被齐某饲养的狗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狗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时狗只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丨宠物饲养人要先严格约束自身

北京西城法院通过分析近年来受理的涉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发现三个特点:一、社会公众对非接触性宠物犬侵权认识不足。二、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时有出现,但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三、流浪动物侵权问题如何解决成为新考验。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建议宠物饲养人严格遵守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熟悉并认真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登记。建议被侵权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被侵权人遭遇宠物侵害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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