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法5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黄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王某某虐待案。
2024年5月,王某某(女)带非婚生子陈某(被害人,2022年出生)与男友被告人黄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因陈某生父陈某某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遂迁怒于年幼的陈某。自2024年6月起,黄某某多次以拳头击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陈某,导致陈某伤痕累累(经鉴定为轻微伤),还逼迫陈某抽烟喝酒。同年6月中旬,黄某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某某在场,但未予阻拦,亦未带受伤的陈某就医检查。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发现陈某伤情后,告知陈某某,陈某某于6月21日报警。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及其子陈某共同居住,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黄某某多次对幼童陈某实施暴力虐待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又故意击打陈某左腿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同居男友黄某某虐待陈某而未予阻止,对陈某未尽保护义务,放任虐待持续发生,其与黄某某系共同虐待,王某某亦构成虐待罪,系共同虐待犯罪的从犯,应依法惩处。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提到,本案将稳定同居关系中相关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虐待罪侵害对象范畴,给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明知同居人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为持续发生,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这也警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侵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