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琳(化名)是蓝天公司(化名)的员工,孕期因产检、身体不适等原因多次申请休病假。公司因其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公司向小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孕期因产检、身体不适请假被辞,小琳通过仲裁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蓝天公司诉称,小琳怀孕期间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应属旷工行为,因此蓝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小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小琳辩称,其已提前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报备请假事宜,并随后提交了请假手续,公司实际是为解除行为制造借口,是违法解除,损害了其作为“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4年5月6日至5月9日期间,小琳虽未到公司上班,但已提前向直属领导报备身体不适、需要请假;2024年5月8日公司邮件询问其出勤情况,其已经向公司说明未及时请假系因去医院复查确定是否需要休假以及休假时间;2024年5月9日公司要求其履行请假手续,其已在办公系统发起请假申请并上传诊断证明;2024年5月10日其上传了就诊记录等相关附件,且现小琳已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原件,说明其并非无故旷工而是确存在请休病假的事由。蓝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虽对请假流程有明确要求,但小琳已在沟通中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补充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材料,公司以“超过规定时间”退回申请,以小琳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充分考量其孕期特殊情况及客观事由,处理方式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小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陈尚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