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北京一女子遛狗不拴绳致狗撞车 倒赔车主7000多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26 12:05

女子遛狗不拴绳,狗在与其他狗嬉闹时横穿马路撞到行驶中的车辆,导致金毛受重伤、车辆受损,车主告上法庭请求赔偿。3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车主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

据了解,王女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女士在房山区某村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当金毛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后该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崔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遛犬;第二,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第三,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尽量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

养宠物不仅仅是为了排解孤单,享受快乐,也要尽到相应的责任,看护好自己的宠物,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通讯员 吴卫娟

文/王浩雄

编辑/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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