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饲养爱犬十三年,某日,爱犬在小区内被王先生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去世。刘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及宠物犬生前一月内所购物品及犬证年检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
10月1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4000余元。
刘先生诉称,为帮助家中老人疏解心情,使老人感情上有所寄托,生活更加丰富,其于2007年开始饲养爱犬(奔奔)。多年精心饲养训练,奔奔极通人性,给全家人带来了很多欢乐。
2020年5月25日,家中老人带奔奔在小区遛弯途中,恰逢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转弯后将宠物犬奔奔撞伤,并遭车辆左后轮碾压。刘先生立即将宠物犬送至医院抢救,但宠物犬伤势严重,最终无法挽回生命。
当天下午,刘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前往交通队处理此次事故,因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故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刘先生认为,小区内部道路属人车共道,王先生应当多方观察,减速慢行,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王先生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责任认定不明,事故发生时宠物犬并未系绳,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刘先生没有牵狗绳,王先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刘先生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刘先生主张的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因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