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二手车交易中,真实车况是买家关注的核心,尤其是事故情况、质保待遇等关键信息,直接影响买家的交易决策。8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卖家故意隐瞒二手新能源车的事故情况及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重要信息,致使买方无法享受免费电池质保服务,被判退还购车款46.2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8.6万元。
赵某一直想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在某APP上看到了于某发布的某新能源二手车信息,载明“车况精品,车在北京”。2022年2月,赵某添加于某的微信询问车况,于某称涉案车辆“轻微瑕疵,右后方发生过碰撞,整体车况不错,没有其他事故”,后二人当面看车,赵某经“外观”检查后认为车辆与于某的描述基本相符,遂同意购买并支付了购车款46.2万元。
2022年11月,赵某发现车辆无法启动,故将车辆送至4S店。经检修发现电池故障,4S店称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也就是维修费用超出车辆实际价值或维修后无法达到安全标准。根据该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新车有限质量保证规定,被“推定全损”的车辆无法享受有限质量保证待遇,亦将被远程锁定直流快速充电方式,该公司也不再对车辆的安全性提供任何保证,维修或更换电池需自费,维修费20万元以上。
赵某与于某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以于某向其隐瞒车辆是全损车的事实导致其受欺诈为由,请求: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判令于某返还购车款46.2万元,并承担赔偿三倍购车款138.6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
经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发生事故,车辆右侧前部和后部与道路两侧护栏发生碰撞,维修时零件更换、维修共275项,加上喷漆、工时,维修费共计76万余元,但未涉及动力电池。2021年9月,涉案车辆按照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向当时的投保人支付47万余元。后该车交由某信公司进行拍卖,由姜某于2021年9月竞拍取得,成交金额20余万元。
于某称:其用朋友姜某的账户在某拍卖网站上拍得了车辆,网站上共有16张车辆事故照片,平台上描述车辆没有重大事故,没有底价,未显示有全损协议。购车后,于某未查询该车事故情况和保险理赔情况,不知晓该车被推定全损。因为有事故图片且车已经修好,故其未向赵某告知具体维修部位和维修方法。于某称见过的事故比较多,故其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轻微瑕疵。
另查,于某存在多次从拍卖网站上购买事故车、维修后再次出售或从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车再行出售车辆的情形,其在一段时间内出售二手车的数量超出了一般人出售二手自用闲置物品的范畴,其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二手车交易,于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车辆之前发生过事故,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且某汽车企业内部系统亦显示此车为“全损车”,故无法享受免费质保待遇。
其次,于某明知车辆存在前部、后部、底盘等多个部位受损的情况,但在购买后自行修复,并宣传“车况精品”吸引赵某看车,并以“轻微瑕疵”和一张车辆右后方受损照片向赵某进行车况描述和告知,上述片面、模糊的告知行为已然构成隐瞒。于某作为经营者,以2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取得涉案车辆,后以46.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结合其未如实告知某网站所展示的全部车辆基本信息的隐瞒行为,于某系明知涉案车辆被推定全损的事实但故意隐瞒。
最后,二手车的事故情况、受损情况、保险理赔情况、维修部位和维修情况等信息,属于影响购买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是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中应如实、准确告知的信息。特别是涉案车辆系新能源车,因曾被推定全损导致无法享受免费电池质保,不仅影响车辆价值,还直接影响买家合同目的的实现。以上被隐瞒的情况对赵某是否购买车辆有重要影响,于某故意隐瞒的行为,足以使赵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于某侵害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于某构成欺诈,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赵某因于某隐瞒车辆是全损车的事实,导致还在质保期的涉案车辆的电池发生故障后,赵某无法享受某品牌汽车电池的质保权益,且电动汽车的电池系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享受电池质保权益系买受人的重大权益,因于某的欺诈行为致使赵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某向赵某退还购车款46.2万元,赵某将涉案车辆退还于某,于某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38.6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刘忠禹
校对/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