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年度安排,接续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北京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商务局
2025年1月27日
北京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年度安排,接续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交售且注销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在北京市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旧车,并在本市购买《北京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新车且依法登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其中:旧车注销时间须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车登记时间须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所注销旧车与购买新车车主登记须为同一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对在政策实施期间提交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个人消费者,购买剔除生产企业、流通环节和金融机构等优惠后的最终销售价格不低于1500元新车(最终销售价格以新车发票含税价格为准),每辆新购车辆补贴500元,每人享受1次补贴。其中,对交售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补贴100元;对所交售旧车经过电池健康评估的消费者,额外补贴50元。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旧车回收价格由回收企业或代为回收的销售门店与消费者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交旧购新。鼓励个人消费者到本市提供电池健康评估服务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以旧换新。销售门店应及时将车辆电池健康评估信息上传至电动自行车电池快检小程序,并将消费者交回车辆的车架及电池分别交由回收企业规范处置。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分别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快检小程序上对旧车车架或电池回收情况进行确认。
第四条 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为2025年2月8日至 2025年12月10 日。个人消费者须通过“京通”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登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真实、清晰、完整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信息。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照片,手机号、境内发行的本人银行借记卡卡号、发卡行等账户信息。
(二)旧车信息。需提交旧车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
(三)旧车注销证明。需提交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车辆注销证明照片。
(四)新车信息。需提交购车发票原件照片,新购车辆行驶证照片及新车品牌型号、车牌号等相关信息。销售发票抬头须为本人实名,发票开具企业应为在京依法注册经营企业,发票金额不得扣除旧车回收价格,对虚开、伪造的购车发票,不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并经复核确认后,发放补贴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可通过“京通”小程序实时查看申请审核进度、补正信息。逾期未申请或因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以及未在截止时间前补正信息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补贴信息核定、汇总等工作;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和消费者问题解答;做好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发挥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推动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相衔接,指导做好相关安全治理工作;负责支撑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管理需要的系统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各区组织回收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车架回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等,制定《北京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价格违法、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及配套锂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废锂电池回收企业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电池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回收企业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打击恶意套利骗补等违法行为,对多开虚开销售发票、伪造车辆信息或其它手段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确保“京通”小程序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补贴申领线上入口服务。
第十六条 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组织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鼓励销售门店提供售旧、换新、辅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务,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策实施至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截止。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