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起诉骑手行使追偿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并最终通过调解由骑手向用人单位赔偿6万元。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某毕业后,在网上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该公司将李某推荐给其所合作的一家人力公司。李某接受人力公司对其服务内容及质量的管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李某正式成为了一名外卖骑手。
一天,李某在完成一笔配送服务订单的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八级伤残。后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所属公司赔偿损失近3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存在“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等过错情形,应承担全部责任。又因李某系在为人力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人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令人力公司向伤者赔偿损失30.9万余元。人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履行了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就在李某以为由公司为其兜底,全额负责赔偿事宜时,人力公司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通州法院,向其追偿一半的损失。李某不解,自己明明是职务行为,人力公司还有雇主责任险傍身,为何还要向其追偿?
庭审中,人力公司表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二轮机动车,符合雇主责任险免责情形,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失情形。据此,公司主张按50%的比例向李某进行追偿。
经过分头调解,李某意识到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人力公司考虑到李某缺乏工作经验、公司亦负有管理义务等情况。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向人力公司赔偿6万元。至此,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文/沈高轩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