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网约车追尾故障货车致6人死亡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某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重型半挂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驾驶人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108km/h,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某驾驶的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驾驶人朱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是,亚信公司和永昱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魏某、朱某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多个有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调查报告显示,多个有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其中,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未按照GPS监控相关规定对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速监控,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超速行为,造成事故发生。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魏某开展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进行考试考核,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魏某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教育督促驾驶员魏某严格遵守车辆核载人数规定,未督促驾驶员魏某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针对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未规范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后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导致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停车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后在行车道停车达43分钟,未及时组织采取迅速报警等方式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此外,包括泸州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内的多个部门也均存在多个问题。
相关人员被追责
调查报告也对相关人员和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两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魏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其已于2024年3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批捕。网约车所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胡某某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查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组认为,应当从此次事故吸取以下教训,网约车经营相关企业对网约车管理混乱,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失管,涉事网约车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和网约车线下揽客,完全脱离网约车平台管理,且网约车车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悬空”。川渝两地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夜间路面安全管理失控,夜间监管执法力量缺失,对故障违停车辆的巡查力度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