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最高法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游客被峨眉山猴子抓伤获补偿千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张某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中,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法院表示,本案是释法明理诉前化解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游客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后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主动挑逗、攻击或伤害景区内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意外,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妥善化解该案纠纷后,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的要求。
三人在漓江核心景区点“铁棉花”失火烧毁景区公益林被判赔偿
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